丈夫头一天被刑拘,妻子次日将公司钱款转走
“这是我们院办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该案能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我们很开心,但办案时压力非常大。”近日,江西省宁都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小丹说起两年前办理的李某华(系涉黑主犯李某妻子)涉黑洗钱案时仍记忆犹新。
2002年至2019年,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霸占多个林场、采石场,非法组建“执法队”,垄断宁都县石上镇林业并涉足采石场、房地产等领域,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滥伐林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李某将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其控制经营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
宁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对李某所涉多起犯罪立案侦查;5月24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执行刑事拘留,并于当日通知李某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李某已将公司对公银行卡和U盾交予李某华保管。5月25日,李某华要求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供她使用,并分别于5月27日、28日从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34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6月21日、24日,李某华又从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40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李某华将其中的141万余元用于支付李某所办工厂经营费用、贷款等,剩余的598万余元由他人取现后交至其手中,她将这些钱款予以隐匿。
宁都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后,引导侦查机关对涉黑资金流向及流转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进行梳理,并会同侦查机关商请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建立追踪洗钱犯罪资金去向的绿色通道,通过串联资金流向,查明涉案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740万元犯罪所得的流转情况。
2020年8月17日,宁都县公安局以李某华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李某华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辩称她转移资金时侦查机关仅认定李某涉恶,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的,未认定为涉黑,她对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将相关账户资金转移、提现均是用于李某名下公司的经营及还款。
经过综合研判,该院引导侦查机关从案件细节入手,深挖李某华主观明知的客观证据。
经过扎实调查取证,最终证明李某华明知李某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知道李某在案发前交予她的公司银行账户中的740万元系李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所得,仍然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次日将该740万元以转账、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进行流转的事实。
2020年11月10日,宁都县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李某华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李某华提出上诉。2021年8月27日,赣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