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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吸毒贩毒成为社会公害已久,有些人禁毒意识淡薄,以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毒品交易不沾手就可以规避法律的惩罚,殊不知,这同样是犯罪,“刑”你没商量!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曾某甲乘坐朱某某轿车时,得知朱某某欲转让毒品,遂将先前向其求购毒品未果的曾某乙推荐给朱某某,并帮助朱某某把曾某乙约至龙岭镇某地交易。当日16时许,在曾某甲的撮合下,曾某乙在朱某某驾驶的轿车上以16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购买一小袋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因朱某某支付宝账户无法使用,曾某甲先代收曾某乙支付的1600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朱某某。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曾某甲居间介绍联络,撮合朱某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曾某乙,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曾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一般认定为购毒者的共犯。
毒品容易成瘾,一旦沾染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抵制毒品、拒绝毒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共同建设无毒美好家园。切勿以身试法,悔不当初。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原创86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