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合同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保障手段。但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常常会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利用交易便利条件,骗取对方财物,从而达到自己非法目的。南康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逃10年终被抓获受审。真可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01案情回顾
2011年5月至6月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弥补渔业养殖损失,冒用他人名义,在收取徐某某、严某某等4人共计11万元的预付款后,不按要求准备货料,而是将钱款投入渔业养殖。在徐某某等人追问货料动向时,黄某某又以支付货料运输费用为由索要徐某某1.5万元、严某某1.3万元,以装货料的货车被检查站查获需交罚款为由继续索取徐某某、严某某各2万元,事后徐某某、严某某等4人与黄某某无法再取得联系。经查,黄某某以合同交易为名共骗取徐某某、严某某等4人共计23.8万元。
2011年6月23日,被害人徐某某等4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23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逃人员,2021年11月9日,黄某某被广东省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0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俗话说,生财亦有道,守法第一条。只有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才能安享勤劳致富的快乐,切勿动不劳而获的歪脑筋,否则等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在商业交往中,合同当事人应谨慎识别对方的身份信息,谨防对方以小额买卖或者交易骗取信任,利用货物需运输费、罚款等理由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