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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南康一男子因改装射钉枪入狱
        时间:2022-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枪支是很多军事爱好迷喜爱的武器,市场上有着许多合法的枪支模型,而有个别的爱好者远不满足于此,幻想拥有一把真枪,于是便想自己动手造枪,然而殊不知已涉嫌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

          201812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南康城区一装修店购买射钉枪一支、射钉弹若干,在信丰县一废品收购站购买了两根钢管,随后在赣州市南康区某乡镇自己店内使用电焊的方法改装成了枪支,并存放于自己家楼梯间,直至20206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69日,经赣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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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购买枪支零配件,使用电焊等方式组装成为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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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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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支弹药是危险品,属于国家管制物品,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一但外流,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大,有可能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且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控制,危害国家安全。

        枪支属于国家重点管控品,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一经发现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用于违法犯罪的历史遗留枪支、弹药且主动上交的,免于处罚。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兴起去组装或改造枪支。同时,对于家里有历史遗留枪支的,请主动上交给当地派出所,以免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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