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2月10日,第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陈某某从监狱刑满释放。令人没想到的是,仅隔八天!他又干回了老本行——盗窃!出狱十一天,他又双叒叕进去了...
案
情
回
顾
2022年2月18日凌晨5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窜至南康区城区某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拔钥匙的三轮电动车盗走,出卖给一废品收购站老板罗某某。2月21日凌晨3点,陈某某又窜至南康区城区某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因电量不足,将其丢弃在马路边。同日凌晨5点,陈某某继续在该处物色三轮电动车,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出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罗某某。2月21日下午6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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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那些心存盗窃之念的人,偷盗行为可耻,以偷为生更不可取。像本案中陈某某这样的犯罪分子,虽然一时可能盗窃得逞,最终仍不能逃脱法律的惩罚。同时,广大市民朋友也要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提高防盗警觉性,停车后切记拔出电动车车钥匙,贵重物品随身带走,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原创8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