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偷点东西
小贼竟然从楼顶“从天而降”
失主感叹
真是,“财”在家中藏
“偷”从天上来呀

01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某安置点处,通过被害人陈某隔壁自建房楼顶的围墙进入陈某家中阳台,后潜入其家中盗窃了陈某的戒指、项链、手机等物品(价格认定为2000余元)。2020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一家具厂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证、15张银行卡等证件。2022年2月1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再次出手,通过攀爬隔壁自建房脚手架翻越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厨房,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厨房的600元左右现金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谢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的谢某某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真是贼性难改,咎由自取。检察官提醒那些欲行盗窃之事的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有钻研盗窃的功夫不如学门手艺正经赚钱,否则,不但偷到的钱拿不安稳,自己还涉嫌犯罪,得不偿失。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做好家中防盗,出门一定要锁门,贵重财物放在保险箱。楼顶是防盗重点,为防止小偷“从天而降”,最好把楼顶的门也及时锁上。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8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