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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权利

        1、你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你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你认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你如果被羁押,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你对检察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讯问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你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你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

        10、你被传唤接受讯问时,你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1、你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12、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13、你对检察人员侵犯你的诉讼权利和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你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4、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二、义务

        1、你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你对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有作证的义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你应当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你如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被取保候审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5)被监视居住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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