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件,行使检察权。
2、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可以立案侦查。
3.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行使决定采取强制指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检察权。
4、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撤)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监狱,看守所、社区娇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财产刑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医疗执行进行监督,对捕后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
8、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10、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1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