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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康区检察院办理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
        时间:2022-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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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赔偿被害人,奈何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金过高一直未能达成谅解协议,这该咋办?近日,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积极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该院还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

        案情回顾

        2022712日晚,犯罪嫌疑人蓝某某由于驾驶经验不足,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撞倒行人郑某某、杜某某等人以及附近的夜宵摊,并造成郑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轻微伤、被撞夜宵摊受损。公安机关以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此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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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

        该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但双方在赔偿给付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致使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怎么办?

        本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嫌疑人家属有积极赔偿的意愿但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如果一捕了之,办案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为此,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认为此案符合4月份该院与区公安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印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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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弥合双方分歧,该院承办检察官便再次联系被害方和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释法说理,详细讲解认罪认罚及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经与双方多次沟通,确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金额后,最终蓝某某的家属向该区公证处缴存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犯罪嫌疑人蓝某某及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商谈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律适用

        据悉,该案是赣州市南康区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案件,是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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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赔偿提存制度: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对适用该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通过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可以给予双方充分协商的时间,促进和解进程,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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