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公开听证
        【案件信息公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刘某芳批准逮捕
        时间:2016-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信息公开 


         


         


         

        日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刘某芳批准逮捕。2016年8月,刘某芳因感情纠纷,对范某某心存怨恨,前后两次于凌晨时分潜入范某某所经营的店铺,将事先准备好的敌敌畏农药、老鼠药等危险物质投入其店内的桶装水、开水瓶、厨房调料等容器内,并且将事先注射除草剂的牛奶与其店内原有的进行调换。范某某的妻子食用该牛奶后发觉异样,遂立即报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情经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芳因业务往来,与一瓷砖店的老板范某某相识,二人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范某某不愿与其妻子离婚,并且切断了与刘某芳的一切联系,刘某芳伤痛欲绝,心生怨恨。2016年8月,刘某芳前后多次于夜间潜入范某某的店铺,将敌敌畏农药倒入店内的桶装水、暖水壶内;将老鼠药放入店内厨房的食用油等内;将事先注射过除草剂的四瓶牛奶与其店内的牛奶进行调换。范某某的妻子次日食用店内的水、牛奶后发觉异样,疑似被人投毒,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范某某店内的暖水壶、桶装水桶、牛奶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公安机关在刘某芳的住处搜查出杀虫剂、注射器、胶水等作案物品和工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芳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感情纠纷本来是很让人伤心的一件事,让人难受、想哭,但是处理不当甚至心存怨恨报复投毒害人实在不是明智之举!必然会让其后悔终生! 

        在此,检察官提醒: 

        遇到感情纠纷的时候千万不要冲动!!因为一时的冲动选择投毒或者其他危险的方式报复、伤害他人,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违法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想了解本系列更多内容请发送“案件公示”到本公众号,让小编带你了解身边的人身边的事) 


         


         

        策划/文稿:黄胜、何龙、张莉 

        美编:罗会昌 、李洪林 

        微信公众号:赣州南康检察(jxnkjcy)

        微博号:正义南康 

        今日头条app:赣州南康检察 

         


         


         

        赣州南康检察原创新媒第46期,喜欢请关注支持、点赞鼓励!o(∩_∩)o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大道202号 邮编:3414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点击进入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