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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毁坏绿地300多平米用来停车 赣州3人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罚
        时间:2022-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公司门口不方便停车,老板私自将绿化带和人行道改造为停车坪。近日,赣州经开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吴某、陈某、谢某当场均表示认罪悔罪,恢复被损毁的绿化带和人行道,并缴纳行政处罚1万元。

        【案情回顾】

        吴某和陈某是赣州某汽贸公司的股东,因公司门口人行道狭窄、不方便停车等问题,二人便动了将门口的人行道和绿化带改造为停车坪的心思。2022年4月,他们联系了赣州某工程公司的谢某负责公司门口停车坪的改造工程,三人商议定下方案后,吴某和陈某将谢某设计的施工图上交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申报审批,但未通过审批。

        5月初,三人再次商议,决定在没有施工审批的情况下改造停车坪,若被相关部门发现了再说。意见统一后,吴某预付了3万元的费用给谢某。5月16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对人行道、绿化带改造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谢某安排施工人员将绿化带的草坪、树木等植被铲除,改造成了宽敞平坦的停车坪。

        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接到举报电话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核实,在了解吴某等人确为未获许可私自施工后报警。经工作人员现场测量,施工挖掘了绿化带356.5平方米,估计现场损毁苗木价值7735.06元,复原绿化带原貌工程造价预算72293.36元。据悉,此前吴某、陈某的汽贸公司就因车辆停在绿化草坪上导致草坪损毁严重,园林部门曾提出警告。

        【案件办理】

        吴某、陈某、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缴纳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恢复被损毁的绿化带,且已经被害单位验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陈某、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吴某、陈某、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经公开听证,听证员均同意对吴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陈某、谢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材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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