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一人醉驾,三人包庇,顶包顶出“新高度”
        时间:2022-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事情不大,现场没有第三方在,因为我是酒驾,让你弟帮忙顶一下……”明知他人涉嫌危险驾驶,还敢找人帮忙顶替、串供包庇,最后纷纷犯下包庇罪。近日,赣州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包庇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辉、廖某湖、廖某财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刘某华与刘某辉、林某等人晚间吃饭时饮酒,后刘某华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刘某辉、林某一起返回工地宿舍,途中撞到道路中心隔离花架致车辆侧翻,三人均没有伤亡。为逃避酒后驾车的法律责任,刘某华遂让刘某辉找一人来顶替其为车辆驾驶人。

        刘某辉随即联系了正在工地宿舍的下属廖某湖,廖某湖便将自己弟弟廖某财带到现场,打算让其替刘某华顶包。廖某财起初不同意,刘某华苦苦哀求他,廖某湖看到现场没有人员伤亡,觉得只是喝了酒开车问题不大,就也劝说弟弟廖某财帮忙顶替一下,廖某财便同意了。廖某湖开车将林某送回工地宿舍后又回到案发现场,4人在现场酝酿串供。刘某华和廖某财在现场互换衣服后才拨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对刘某华、刘某辉、廖某湖、廖某财4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出刘某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刘某辉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廖某湖廖某财二人未饮酒。廖某财说是自己开的车,其他人也一致声称是廖某财是驾驶人。事故发生后第二日,刘某华、刘某辉、廖某湖和廖某财被交警电话通知到交警队接受询问,4人会合后再次串供,仍坚持说事故发生时是廖某财开的车。

        侦查机关查实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是刘某华,并非是廖某财,廖某财也从朋友处得知自己这种顶包行为是违法的,遂与刘某华、刘某辉一起主动到交警队自首。公安机关通知刘某辉、廖某湖、廖某财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三人对明知刘某华涉嫌危险驾驶仍然对其进行包庇、让廖某财顶包、串供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辉、廖某湖、廖某财明知刘某华(另案处理)涉嫌危险驾驶,仍然对刘某华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赣州经开区检察院已以涉嫌包庇罪对刘某辉、廖某湖、廖某财三人提起公诉。

        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各位道路参与人,在自身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纵容同行者、身边人醉酒驾驶,切忌绝对不能向醉酒的人员提供车辆,或者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醉酒驾驶,也不能为犯罪行为人作伪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69号 邮编:341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