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被告人陈某某吸取深刻教训,在生产中提高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也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树立环境意识,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概念。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牢记用火安全……”2018年7月12日上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杨武仁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连续在赣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两案系该院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该院指派检察员赖人忠担任该两案的公诉人,副检察长欧阳光、检察员彭伦铭分别担任两案公益诉讼人出庭履行职责。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县区南塘镇石圳村竹坑组“塘坑子”坑尾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该森林火灾过火的林地中有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林地保护等级2级,属于国家三级公益林,生态公益林受损面积137.2亩。被告人杨某某在赣县区五云镇日红村正坑组“南坑子”坑口随手乱扔点燃的烟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为防护林。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的林地面积计82.6亩。该森林火灾过火的林地中有水源涵养林,林地保护等级1级,属于国家一级公益林,生态公益林受损面积为82.6亩。
起诉书认定陈某某、杨某某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公益林,构成失火罪。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赣县区林业局对失火山地进行恢复植被作业设计,在刑事公诉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陈某某支付修复被毁公益林生态造林费用67010元,杨某某承担修复被毁公益林生态造林费用188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