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赖某某涉嫌受贿案
近日,由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安远县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县供销总社理事会原主任赖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安远县供销社党组书记、县供销总社理事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店面租金优惠、项目资金申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6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被告人赖某某当庭悔过,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二、罗某某涉嫌贪污扶贫资金案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村书记贪污扶贫资金案。
2013年,某村某小组申报了土坯房改造点项目,在项目验收完工后,罗某某隐瞒宅基地整治项目已用建房户缴纳的公共设施费用支付的事实,谎称宅基地整治项目建设资金无着落,要求验收该项目。在该项目验收完工后,套取该项目扶贫补助金7.467万元归个人及他人。
2013年6月,该乡政府向县发改委申报新村点公路改造项目以工代赈资金补助10万元,得到发改委批复同意,而该公路改造项目在2013年被申报为某小组土坯房改造点建设项目,已被验收结算并下拨补助资金。
2014年4月,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时,罗某某隐瞒该公路已通过县农工部验收并结算,仍让验收小组对该公路进行验收。
2015年上半年,罗某某安排人以他人的名义制作了一套虚假的项目申报资料,并在申报资料上代替签字。之后财政局将该虚报项目以工代赈资金10万元下拨至该村委会,罗某某安排人员将该10万元转至其保管的他人银行账户上,随后将该账户上的10万元取出归个人及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作为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