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检察机关主导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在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其中,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察与评估,是该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探索设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2022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实第三方机制。结合实务反馈,如何确定第三方组织履职所需费用,成为当前影响第三方机制运行质效以及制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趋于深化的重要因素。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第27条规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所需费用,试点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种经费保障模式。”实践中,各地采取的具体思路有别。
一方面,据调研反馈,第三方组织费用承担方案主要有三种方案:涉案企业承担费用方案,国家财政预算(办案经费)支持费用方案,涉案企业与国家财政共同承担方案。采取第一种方案的考虑是,企业因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进行合规整改,并且得到从宽处罚,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否则,有将企业犯罪成本转嫁由国家承担之嫌。选择第二种方案的考虑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通常面临经营管理困难,如若要求完全由涉案企业承担,恐难以确保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合规整改有效推行,反不如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以专项经费划拨的形式提供支持,亦能减轻涉案企业采取合规整改举措的成本负担。而实践中发现,如若第三方组织经费完全由涉案企业承担,可能产生损害第三方组织之中立性的风险,而选择第三种方案的考虑则是折中思路,即原则上由涉案企业承担,必要时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另一方面,关于第三方组织各类组成人员费用给付方面的标准是否一致,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其一,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中介组织人员在第三方组织中的履职行为都非其本职工作,因此,应统一费用给付标准;其二,应当区分公职人员和中介组织人员的费用给付标准,因为公职人员有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因此,不应统一费用给付标准。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并非仅为某一涉案企业提供从宽处罚机会,而是从维护公共利益层面出发,审慎地处理惩治企业犯罪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如此,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需要开展专门的公共利益审查活动。可见,第三方组织履职行为具有公务性、公益性。是故,在探讨第三方机制运行费用尤其是第三方组织履职费用保障模式过程中,也应凸显第三方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在此前提下,有鉴于第三方机制运行直接关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估结论,进而关系到个案处理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故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论证基点,进一步优化第三方组织履职经费保障模式,为检察机关准确判断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提供重要支持。
1.科学确立公共利益衡量因素指标体系。一方面,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危害以及各类公共利益考量因素,设置具有类案适用价值的公共利益衡量因素指标体系,确定能够反映涉企犯罪案件对公共利益的实际危害和潜在危害程度的评价方案,便于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准确辨识个案的公益情况。
2.根据上述指标体系确定与个案相关的公共利益影响度,将该影响度与国家财政经费保障比例紧密联系起来。简言之,如若经过评价认定某一个案件的公共利益影响度越高,参与个案监督考察的第三方组织费用中由财政经费支持的比例也就越高。
3.肯定由涉案企业承担第三方组织履职经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一方面,涉案企业或者有关个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其承担合规整改费用,是必要的。更何况,由涉案企业承担相应费用,也是其认罪认罚和悔罪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从既有改革来看,涉案企业也从第三方组织获得推行或者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意见建议,其本身亦是第三方组织履职工作的受益者,自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4.适当区分第三方机制运行费用和个案第三方组织履职费用,即细化此类费用的具体明细和保障规则。其中,对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费用,以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的遴选、培训等费用,宜由财政经费给予充足保障;对于第三方组织具体履职的费用,由财政经费和涉案企业共同承担;对于参与第三方组织相关工作的中介组织人员,应当由省一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确定相应的费用支付标准,既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又要避免不当增加涉案企业的经营负担;等等。此外,也需要科学确定国家财政支持与涉案企业承担费用的常规比例和划分标准。
5.根据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实际情况,健全第三方组织履职经费给付方案。既然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活动的监督考察工作本身具有公益性,那么,不应简单地根据市场服务情况确定履职经费给付规则,有必要适当区分第三方组织中公职人员、中介组织人员的经费保障。当然,为了防止全国各地履职费用给付标准差异化过大,可以考虑制定全国性的参考性方案。
(作者分别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员,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