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365bet提款要求_365bet网_365bet官方投注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赣章检四部刑申审通〔2020〕1号
申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021990********,汉族,**文化,家住赣州市365bet提款要求_365bet网_365bet官方投注**路**号**苑**栋**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黄某某不服赣州市365bet提款要求_365bet网_365bet官方投注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某所作出的刑事判决,申诉人以刘某某属累犯、一审判决遗漏从重量刑情节、审判机关未依法保障申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刘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及累犯的有关规定,刘某某****年**月**日犯故意伤害罪,并不构成累犯;
2、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与刘某某在双方交谈过程中发生口头争执,对于该事实的认定是客观的,不存在偏颇,并没有认定申诉人存在激化刘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过错行为;
3、我院及365bet提款要求_365bet网_365bet官方投注法院在刘某某故意伤害案诉讼过程中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了申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4、申诉人反映刘某某的父亲在案发后多次对申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该事实与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定罪量刑无法律上的关系,申诉人应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赣州市365bet提款要求_365bet网_365bet官方投注人民法院对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申诉人黄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现对该申诉不予立案,审查结案。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