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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类典型案例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家庭的基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近年来,赣州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严格审查逮捕和慎重起诉,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同时,深入开展未成年人安全自护和犯罪预防,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1附条件不起诉,促“折翼”少年回归 

        --张某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14周岁)与被害人刘某系母子关系。母子二人缺少交流,感情较差,同时刘某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经常对张某责骂殴打。2016917日晚,刘某又责骂张某并要其从家里“滚出去”。张某因此产生怨恨,萌发了杀死刘某然后自杀的念头。2016918日,刘某回到家中,张某便用刀连续刺向刘某。因刘某反抗,张某主动放开了刘某,跑进厨房拿出菜刀,回到自己卧室用刀割自己的脖子自杀但未成功,随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12月,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虽已涉嫌故意杀人罪,但系家庭矛盾引发,属于初犯、偶犯,在实施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对其而言教育和惩罚是手段,挽救才是根本目的。该院积极寻求心理学专业人士、张某父母、培训学校等各个方面的协助,形成以承办检察官为主、各方为辅的合力共同帮教张某,特别是经过努力,母子关系有了实质性的修复,且其母亲对自己的教育方式深表悔恨,张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鉴于此,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九个月。张某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学习上进、生活乐观,已初步取得较好的帮教效果。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本案中,检察院积极走访了解张某的情况,发现本案系由亲子关系长期不和谐,母子缺乏沟通,母亲管教方式不当,刺激儿子产生极端想法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家长应当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模式。张某为未成年人,正面临人生的转折点,一旦入狱,今后的人生道路可能会严重受挫,检察机关积极对其教育挽救,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最终依法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例2误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成未成年人“纵容法” 

        --叶某某、钟某某、黄某故意杀人案 

        20151215日晚,叶某某(42岁)邀钟某某(17岁)、黄某(15岁)等人到某名烟酒店找黄某甲索债。在索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期间,叶某某持匕首刺中黄某甲的朋友魏某某,又指使钟某某、黄某去追打逃跑的魏某某,接着持匕首向黄某甲腹部捅了一刀,钟某某、黄某追上魏某某后二人共捅刺魏某某二十余刀,见有人过来后逃离现场。当日,黄某甲、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叶某某被传唤到案,钟某某、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691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温馨提示】本案中,虽然钟某某、黄某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二人均年满十四周岁,已达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并不意味着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是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由其家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处理方式追究其责任。 

        【案例3芳草无需现在找,酿成恶果悔不已 

        --李某某奸淫幼女案 

        李某某(16岁)和赖某某(13岁)系某中学同班同学,两人自初中一年级开始相互爱慕,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刚过春节的一天下午,李某某带赖某某至某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李某某多次与赖某某发生性关系。201511月,赖某某告知李某某其怀孕了,后李某某带赖某某到赣州准备堕胎,经非法用药,赖某某在赣州某宾馆产下一死婴,并将其丢弃。 

        2016321日,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法院以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本案中,李某某与赖某某虽为自由恋爱,但李某某明知赖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造成了怀孕、堕胎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中学生早恋现象不容忽视,老师、家长在关心孩子学习的同时,一定要对他们的思想变化给予足够的关注,经常与孩子沟通,以朋友交往的方式对话,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 

        【案例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触犯刑法锒铛入狱 

        ——刘某某抢劫案 

        20169月,被告人刘某某(14岁)伙同他人3次在某中学附近拦截该校学生吴某等多人,言语威胁、拳打脚踢被害人索要财物,共计抢得现金38元,并造成吴某右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736日,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某犯抢劫罪,鉴于其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为未成年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察官温馨提示】本案中,刘某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其伙同他人恃强凌弱,多次抢劫学生钱财,已触犯刑法,并因此付出了自由的代价。同时,提醒同学们随身携带财物不应轻易外露,遭遇索要钱财时应舍弃财物,保护生命健康,事后及时告知老师、家长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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