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至11月,周某某、宋某某、雷某某三人利用在高速公路某高架桥项目工地工作的便利,盗窃工地上切割后的零散钢筋,销售至废品收购点非法获利。2021年11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寻乌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寻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积极走访被盗企业,了解到该高速建设项目是寻乌县重点建设项目;周某某、宋某某、雷某某系项目建设的技术骨干,如果对其判处实刑则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寻乌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宋某某、雷某某三人系初犯,已认罪认罚,被盗的零散钢筋已全部追回,三人积极赔偿被害企业全部损失并获企业谅解。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寻乌县检察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对雷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周某某、宋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对周某某、宋某某判处缓刑。
今后,寻乌县检察院将持续强化能动检察理念,积极落实服务“六稳”“六保”和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主动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推动寻乌乃至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