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金发生两起支付宝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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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专门找不熟悉手机操作的经营副食店、水果店的老人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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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店主手机号,同时其他同伙在店内挑选商品、走动为其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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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店主的手机号后,袁某某利用偷看、诱导等方法通过其支付宝账号认证,进而成功登录其支付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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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登录后,袁某某等人随即离开,之后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店主支付宝账户及花呗内的资金盗走。两起案件袁某某等人共盗窃5000余元。
袁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登录他人支付宝的方式,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他人意志,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手机支付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许多便利,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应警惕安全风险:
01
妥善保管手机,将手机设置指纹、密码等解锁方式,不要将手机随意借给他人操作,防止验证码、密码被盗。
02
设置复杂的支付密码,设定消费限额,提高支付账户安全性。
03
更换手机或者手机号码前及时解绑、注销支付宝等支付账户,避免手机或手机号码被他人使用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04
不要随意刷脸和扫二维码,防止泄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05
二维码使用要小心,分清收款码和付款码。收款码无需加好友,对方扫二维码即可向你付钱;付款码要注意遮挡,不要暴露在任何人可见的地方,付款之前尽量别将付款码打开。
06
设置支付短信提醒,掌握账户动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