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被告人朱某了解到谢某儿子未婚,便谎称其认识福建泉州工厂里的一离异女子“陈甜甜”(查无此人),可以介绍给其儿子做老婆。为取得被害人信任,朱某给谢某父子发送了“陈甜甜”的照片(系网上下载),并将多年前注册的微信号设置为女性头像,冒充“陈甜甜”与谢某儿子聊天。
期间,朱某多次以“陈甜甜”需要彩礼、需要打官司、需要买车等理由索要钱款,共诈骗谢某父子87万余元。
2020年,被告人朱某谎称自己在泉州有经营鞋厂,了解到刘某未婚后,便虚构自己鞋厂有一离异女子“秦小丽”(查无此人)可以介绍给其做老婆,刘某信以为真。此后,朱某多次以“秦小丽”需购买火车票、归还贷款等理由索要钱款,共诈骗刘某9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对象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96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其退赔受害人全部被骗资金。
检察官说法
现今各种骗术层出不穷,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涉及大额或多笔资金时,务必确认对方身份;同时莫轻信他人介绍的见不到面的“对象”,尽量多渠道核实真实情况,钱财往来千万慎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