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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全南一男子非法经营代理期货交易被判刑
        时间:2023-0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代商品经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人却对经营的合法性意识淡薄,梦想着赚“快钱”,利用非法平台进行期货、股票交易、放贷等活动,孰不知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日,由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非法经营期货案一审宣判,方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方某在网上搜索到某交易软件招收代理人的信息后,通过与上线联系,得知成为代理人可利用该软件发展客户使用该平台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从中获取手续费。之后,方某在未取得期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担任期货交易代理,使用某交易软件发展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截至2021年8月,期货交易总金额达2000万元,方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期货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投资者在投资期货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核对相关机构是否具有经营期货的资质,切勿向个人控制的公司或个人账户汇款,时刻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避免掉入非法集资等陷阱。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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