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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全南两男子多次盗窃,必须“刑”!
        时间:2022-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全南两男子多次盗窃,必须“刑”!

        但总有人不信邪

        心怀不轨

        妄想偷盗赚快钱

        殊不知等待自己的却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刘某某不思悔改,于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先后3次到全南县城某小区实施入户盗窃,共盗窃财物价值9700余元。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被全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案例二

        2021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先后3次来到全南县某建筑工地偷盗建筑材料,并使用停放在现场的斗车将材料拉回家中藏匿。2021年10月25日,经全南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涉案物品价值3361元。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叶某某被全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他人财物不可取,只有通过勤劳的双手合法赚取钱财才是正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外出时将家中门窗关好,发现财产损失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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