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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时间:2022-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目录 

        1.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 

        2.刘某某与某采石场矿业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 

        3.季某某伪造、变造证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4.潘某某等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监督系列案 

        5.胡某与曾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6.左某某与某村镇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7.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 

        8.罗某某与某粮食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9.邹某等77人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10.社会福利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依法保护网络游戏币、网络账号、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 

        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 

        2017年2月22日,某科技公司对钟某的账号azhong0818@163.com和azhong0810@163.com作出“限制部分游戏行为”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罚。钟某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解除了账号azhong0810@163.com处罚措施,但发现该账号内游戏币全部被扣除。2017年3月10日,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对钟某名下账号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实施侵权,恢复钟某被处罚前账号数据,并就冻结造成的损失附带赔偿18元;某科技公司游戏中的乾坤袋功能和保匣钥匙开箱子随机分配道具明显违法,钟某所购道具大部分属于通过乾坤袋随机抽取的方式消耗,某科技公司退还不当所得。一审判决:驳回钟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封钟某注册的azhong0818@163.com账号,并恢复被封禁前该账号数据。钟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16日,法院裁定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9年7月,钟某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通过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大数据筛查等调查核实方式,重点对涉案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研究,发现2017年2月10日,即钟某的游戏账号被处罚的同一时期,有其他游戏玩家有网上公开的“回头是岸”对话框截图显示的内容与钟某的截图内容完全一致,而2018年3月11日,另有其他玩家在网上公开的“回头是岸”对话框截图显示的内容与钟某被处罚时不一致,该截图显示后面增加“缴纳保释金的同时,将根据违规金额扣除等额银两”的提示,某科技公司直接扣除钟某账号内游戏币的行为未对钟某进行提示,遂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某科技公司对azhong0810@163.com账号采取处罚措施构成侵权。既然二审判决认定某科技公司对azhong0818@163.com账号采取处罚措施是错误的,因某科技公司对钟某两个账号是基于同一理由、同一时间予以处罚,故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对azhong0810@163.com账号采取处罚措施同样构成侵权。第二,钟某并未与某科技公司就缴纳保释金后游戏币清零一事达成协议。钟某所注册的azhong0810@163.com账号被处罚后,其无法查询账号内的游戏币是否被扣除,游戏内所弹出的解除处罚的任务提示栏也未显示玩家缴纳保释金后账号内的所有游戏币将被扣除。钟某基于方便快捷的原因,在游戏内的提示下缴纳保释金来解除处罚符合一般玩家想快速解除处罚的心理。钟某缴纳保释金的行为仅能视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就缴纳保释金后azhong0810@163.com账号将解除所有处罚一事达成一致。某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缴纳保释金后游戏币清零这一行为向钟某作出了提示。第三,某科技公司后续提示语印证其前期扣除银两的行为系单方行为,未与玩家达成协议。通过其后期任务提示栏的变化可以看出,某科技公司也意识到未提醒玩家扣除游戏币这一行为,引发诸多纠纷,故其后续在游戏提示栏增加了相应的提示内容。2020年2月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3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6月16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某科技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钟某azhong0810@163.com账号在缴纳保释金前的账号数据。 

        典型意义 

        坚持全面保护原则,依法保护网络游戏币、网络账号、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新兴事物,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与属性仍存有争议。通常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技术性、稀缺性、合法性等特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纳入到立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沿袭上述规定,确立依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网络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网络游戏中,游戏服务商通过事先编制好的程序对用户的异常游戏行为进行审查,并自动作出封号等处罚,用户基于方便快捷的心理,在游戏规则提示下通过缴纳保释金方式先行解封账号,但解除封号后却发现游戏服务商已将游戏币清零,游戏服务商并无证据证明用户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认定游戏服务商构成网络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编发的民事检察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刘某某与某采石场矿业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 

        某采石场是2010年8月9日成立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公司经营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销售,2011年9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证确定矿区面积0.0457平方公里,生产规模30万吨/年,有效期限八年。2016年6月,某采石场把矿山承包给刘某某,双方签订一份《矿山产品加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至采石场终止,刘某某需要保质保量生产至某采石场终止经营,采石量必须达到每月15万吨。如刘某某陆续三个月没能达到合同约定的15万吨/月的采石量要求,某采石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质量与安全保证金12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刘某某的采石量始终不能达到15万吨/月。2017年1月,某采石场要求解除合同,刘某某同意,但双方对解除后的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刘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每月15万吨采石量,构成违约,判决刘某某支付某采石场违约金120万元,刘某某存放在某采石场的安全与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与应支付的违约金相抵,某采石场不予退还。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0年1月,刘某某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认为该案可能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主动调查核实,查明某采石场先后因越界开采、未整改超高隐患被瑞昌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予以行政处罚。瑞昌市地质矿产局备案的《江西省瑞昌市某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载明,某采石场在矿山开采、加工活动中,存在污染环境、破坏植被等现象,越层、越界开采现象明显,案涉承包合同规定的每月开采量违反了采矿许可证的要求,遂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月采矿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属无效条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采矿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到本案,某采石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但案涉承包合同第9条约定采石量达到15万吨/月,远超国家许可的采石规模。该约定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实施的后果必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案涉合同关于产量的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条款。第二,原审法院判决刘某某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法律不当。虽然刘某某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每月15万吨的采石量,但正如前述,因该约定属无效条款,故刘某某不需要因该无效条款而承担违约责任。且因该条款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某采石场也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法利益。故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未完成合同约定15万吨的月产量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法的法律基础。2020年10月1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1年6月24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刘某某不构成违约,某采石场需向刘某某退还安全与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在重要分编的多个条款汇总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成果,体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价值的协调和平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延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而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仅违反绿色原则,也必然违背公序良俗。作为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山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表面是刘某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月采矿量的民事合同纠纷诉讼,实质是某采石场未按照资源利用方案合法地进行矿山开采、加工活动,其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污染环境,破坏植被。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践行绿色生态原则,一是主动履职,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当地行政机关沟通,建议加强对全市采石场的规范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融合履职,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力协作,针对全市采矿行业中超量开采、越界采矿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于2022年向市自然资源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三是依法履职,通过个案开展监督,促进法院改判,引导社会大众树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意识,提高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切实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针对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司法权威 

        季某某伪造、变造证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2004年6月28日,季某甲与张某某、毛某某、肖某某共同成立某投资公司。之后,各股东陆续将资金投入到某投资公司、某医院项目和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8月18日,全体股东对投资额进行了汇总核算,将上述股东在某投资公司、某医院项目和某房地产公司的所有债权转为在某投资公司的股份,并签订了《股份认定书》,其中季某甲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借的三笔共计280万元借款转化为其在某投资公司的股份,核算后季某甲在某投资公司股份比例为46%。2010年9月,季某甲利用担任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将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上述三张共计280万元收款收据上付款人由“季某甲”变造为“季某乙”,并伪造了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款补充合同》。2010年9月26日,季某甲假冒季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归还280万元借款及利息。2011年4月19日,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归还季某乙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借款利息。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2011年9月19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2019年9月,张某某向某县检察院进行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遂层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并同步向公安机关移送季某甲、季某乙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经组建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组,到上海、深圳、萍乡等地开展调查核实,并委托技术部门对涉案证据进行笔迹鉴定,最终查明了季某甲伪造、变造证据、假冒他人诉讼的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季某乙自始从未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借280万元,季某乙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季某甲虚构的,同时季某甲还在原一审诉讼过程中伪造了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进入执行阶段后继续假冒季某乙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甚至还冒用季某乙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某投资公司、某医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季某甲假冒季某乙名义提起并参与诉讼行为致使案涉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导致本案成为典型“假纠纷、假诉讼”。2021年1月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3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季某乙诉讼请求。2022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对季某甲、季某乙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公司股东为侵占公司资产,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虚假陈述,假冒他人诉讼等方式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严重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案件。针对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及时依职权启动监督,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司法权威。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办案一体化机制作用,上下联动,有效形成内外整体合力。一是内部横向协作有力,民事、技术部门互相合作,紧密配合,为进一步加强证据证明力,省院委托技术部门对涉案借条上季某乙等人的笔迹以及收据上涂改的字迹进行鉴定,从而形成证据锁链。二是上、下级检察机关纵向联动,上级院通过帮助下级院分析和解决案件中的难题,协调外地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指定业务骨干针对具体问题开展精准指导;下级院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请求支援,增强工作协同性和办案质效。三是加强对外沟通协调,通过与侦查机关开展线索双向移送、相互参阅案件材料、通报案件情况等协作配合,为迅速打开取证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快、精、准”的监督优势,立即制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快速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错案,及时帮助民营企业及相关股东挽回经济损失近一千余万元,有力地保障了公平诚信的民事诉讼秩序,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法网恢恢,亮剑“虚假诉讼” 

        潘某某等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监督系列案 

        2012年10月1日,韩某甲、韩某乙向潘某某借款16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5%。借款后,韩某甲归还潘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2016年,潘某某诉请韩某甲、韩某乙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韩某甲、韩某乙提供证据证明向潘某某转账167.31万元,潘某某予以认可,但潘某某提供反驳证据证明与韩某甲、韩某乙之间存在其他借贷关系,其中借款涉及本金158万元,应付利息30.6万元,并提出韩某甲、韩某乙的转账款项系归还其他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意见。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韩某甲、韩某乙无其他证据证明对潘某某主张的上述其他借款另行履行了偿还义务,故应认定潘某某的反驳主张理由成立。2017年11月9日,法院判决韩某甲、韩某乙归还潘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韩某甲、韩某乙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上饶市公安局移送潘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并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及时依职权启动监督,对潘某某等人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展开调查,先后发现并查办了12起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并同步移送相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调取潘某某等人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文书材料,针对潘某某等人的供述,再与从借款人、证人、金融机构方面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结合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逐案确定具体的真实借款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潘某某提供了5张借条复印件,用以证明韩某甲、韩某乙提供的相关还款凭证是用于归还该5张借条的款项,法院亦认可了潘某某的主张。而经横峰县公安局从法院调取该5张借条复印件并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5张借条复印件中的3张借条上“韩某甲”、“韩某乙”签名字迹及指印系出自同一字迹复制形成;另2张借条上“韩某甲”的签名字迹系出自同一字迹复制形成,该鉴定意见及相关事实亦经刑事判决书加以确认。可见,潘某某通过伪造借条复印件的方式捏造事实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2020年7月7日,潘某某等四人因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2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2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2021年10月22日,相关司法人员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分批次就11件潘某某等人虚假诉讼系列案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目前法院已改判7件,尚有4件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对于审判人员存在勾结串通、枉法裁判等违法情形的,因主体特殊,案件调查核实困难多、阻力大,检察机关应及时依职权启动监督,通过组建一体化办案组、移送线索、联合办案等方式,有效协调内外形成监督合力。在办理个案时应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对发现当事人存在放贷牟利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将以当事人为原告的相关系列案件一并审查。该系列案属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检察机关注意到潘某某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与另案的借条复印件出现雷同情况,判断另案可能也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情形,遂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线下阅卷的方式,集中发现了一批以潘某某为首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刑执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线索双向移送,本案中,检察机关将虚假诉讼案件查办与审判违法行为监督结合起来,深挖虚假诉讼背后存在的深层次违法问题,采取“一案三查”办案模式,既成功纠正了虚假诉讼案件,也发现了当事人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线索及相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取得了较好的立体化监督效果。 

        民间借贷陷阱多,出手需谨慎 

        胡某与曾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2016年4月21日,章某向曾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日,曾某将120万元人民币汇入章某银行账户。2017年8月13日,曾某、章某、胡某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章某向曾某借款100万元,其中60万元为续借款;借期18个月,月利率2.5%;胡某自愿以其所有并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为章某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章某向曾某再出具《借款条》一张,对《借款担保合同》内容确认,并明确“此借款条为借款担保合同的附件”。同时,章某向曾某提供了胡某房产证原件及胡某结婚证、军官证复印件。当日,曾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40万元汇入章某账户。2019年3月6日,曾某以章某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章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某在执行阶段方得知此事,遂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0年7月,胡某向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查明,原审中曾某为证明担保关系存在,提供了有“胡某”署名字迹和捺印的《借款担保合同》原件、胡某房产证原件及胡某结婚证复印件等。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借款担保合同》原件中落款处的“胡某”署名字迹及押名指印并非胡某本人形成。曾某本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自述,并不确认是否见过胡某本人,亦未与胡某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章某承认,胡某的房产证原件等系其借胡某车辆使用时发现,未经胡某允许擅自冒用其证件并找案外人淦某假冒胡某签名。胡某曾在遗失房产证原件后申请补办证件。据此,该院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曾某主张胡某应对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对是否存在担保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曾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担保合同》系胡某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1年2月23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1年7月13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应对自己主张存在的法律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章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证件并假冒签名,为债权人曾某提供虚假担保。债权人曾某在借款时未核实担保人身份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担保人胡某亦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确不知情,担保条款无效。原告曾某本持有章某冒用的胡某军官证复印件,却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胡某身份信息,导致法院未依据规定向胡某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法律文书,胡某未能及时应诉,直到执行阶段被列入被执行人才得知此事,军人权益收到侵害。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调阅卷、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委托鉴定等调查核实手段,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代表委员监督办案活动,省市院对办案方法进行指导,以实际行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群众无小事,排忧解患得民心 

        左某某与某村镇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2016年3月29日,某村镇银行与熊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熊某某向某村镇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装修,借款期限为24个月。同时,某村镇银行与左某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左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某村镇银行向熊某某发放了10万元借款,熊某某归还部分款项后自2017年12月开始逾期还款。2018年5月28日,某村镇银行将熊某某、左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熊某某归还某村镇银行本金83567.6元及利息;左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0月29日,法院在左某某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熊某某归还某村镇银行借款本金83567.6元及利息;左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左某某向某村镇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在其清偿范围内有权向熊某某追偿。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逾期未对左某某的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0年5月11日,左某某向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保证合同等贷款资料上的签名系他人伪造,其并未在该案保证合同上签名。该院受理后,针对某村镇银行信贷业务资料(编号X2016165)中保证合同和贷款面谈确认书中署名为“左某某”是否为左某某本人所写的问题,依法委托鉴定。经鉴定,某村镇银行信贷业务资料(编号X2016165)中编号为0200070201602518的保证合同第9页及落款为2016年3月11日贷款面谈确认书“左某某”的签名均不是左某某本人所写,案涉保证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左某某对熊某某向某村镇银行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8月17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于2021年2月13日再审改判左某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并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而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为实现精准监督创造条件。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左某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展审查工作,就《保证合同》落款署名的真实性委托鉴定,上下一体联动,查明案涉《保证合同》署名并非左某某所书写,并据此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改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把民事检察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诠释。 

        运用系统治理思维发现深层次、普遍性问题 

        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 

        2020年3月始,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终结本次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涉及终结本次执行案件32件。 

        2021年4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办理的终结本次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发现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确。部分审判机关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标准执行不严,部分案件对发现的财产未采取有效的查封处置措施,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未及时核实处理。二是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规范。在终结本次执行前未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终结本次执行后没有依法将网络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造成发现的款项未能及时进行执行划扣。三是制作终结本次执行法律文书不规范。部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文书内容过于简略,遗漏了执行经过及结案理由、依据等内容。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1年4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开展一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专题培训,压实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的司法责任,提高执行人员准确把握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的能力。二是制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范本,持续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制作。三是组织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加强对本辖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梳理和总结,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对于共性问题建章立制,堵塞程序漏洞。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一是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学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的要求执行,统一执法尺度,穷尽调查措施,避免“一终了事”。二是召开调度会,重点对2020年全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执行节点操作及系统流程使用的讲解、交流,为规范系统使用、提高案件质量、提升业务素质奠定基础。三是邀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全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督导巡查,抽取基层法院近两年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检查,立查立改。四是制定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及程序,规范和统一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裁定书的写作标准,提高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质量。 

        典型意义终结本次执行类案监督活动结合个案监督情况开展专题分析,运用系统治理思维从中发现深层次、普遍性问题,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工作,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以合作促落实,以跟进促整改。终结本次执行类案检察建议促使审判机关出台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单独规范管理机制,统一了终结本次执行的标准和尺度,也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执行利益。本案入选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一切有利于当事人 

        罗某某与某粮食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2014年2月,某粮食公司就粮库钢结构屋面工程进行招标,明确投标报价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报总价,今后不做调整。某建筑公司以1825887.61元中标,该建筑公司给出的工程报价单中注明屋面的彩板厚度为1.0mm和0.8mm。随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中标价,但约定工程所有使用的彩钢材料必须是上海宝钢生产,仓库屋顶钢材料厚1.2mm,雨篷钢材料厚1mm。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罗某某施工。因合同中钢材料品牌和厚度与中标时工程报价单中不一致,结算时各方对因品牌和厚度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存在争议,2018年5月4日,罗某某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等多道审判程序。在重审一审中,法院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合同外增加的总工程造价为338899.47元,认为因彩钢材料厚度增加势必导致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增加,判决支持罗某某要求支付增加工程款的诉求。法院重审二审改判不支持罗某某该诉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2年1月,罗某某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考虑到该案较为疑难复杂,当事人罗某某诉求比较强烈,为依法妥善处理此案,该院决定由检察长包案办理,并成立了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通过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专家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厘清案情、明确办案思路。2022年3月15日,该院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建筑行业有关人员作为听证员,会上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鉴于听证员对争议问题意见不一致,且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主办检察官决定引导和解。和解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除本案纠纷外,某建筑公司因与罗某某农民工工资追偿权纠纷以及罗某某因与某建筑公司返还管理费纠纷均在审理阶段,某建筑公司要求一并解决,否则拒绝签订和解协议,矛盾层叠交织导致和解困难重重。为此,检察官进一步梳理另两案的事实,采取“背对背”释法的方式一一打开心结,引导各方作出让步,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一揽子化解三个关联纠纷,大大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疑难复杂、当事人诉求强烈的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确定由领导包案办理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涉及多方当事人且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邀请律师、特定行业的专业人员参与听证有助于矛盾化解。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正在诉讼阶段的纠纷,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检察人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破除“就案办案”思想,从“一切有利于当事人”出发,进一步查清事实,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引导当事人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 

        让农民工安“薪”不忧“酬” 

        邹某等77人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某建筑公司是高安市某在建项目的施工承包方。该公司自2020年10月以来,雇请邹某等77名进城务农人员在项目建筑工地上从事安装水电、铺装模板、喷洒油漆、架设管道、挖土装卸等工作。2021年10月,该公司与邹某等77人进行工钱结算,对未结清工钱的务工人员出具了工资结余结算单,之后未支付任何报酬,邹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1年12月,邹某等人到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欠薪情况。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邓某某系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案情。2022年1月,邹某等人向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核实证据材料,到涉案企业上门走访,经某建筑公司与77名进城务工人员共同确认,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间,建筑公司欠薪金额总计185万元。该院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疏导务工人员情绪,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同时,加大释法说理,协助建筑公司制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案。 

        2022年1月17日,邹某等28名务工代表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2年1月19日,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在法院、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该项目工地发包方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农民工工资垫付协议》,约定由项目发包方先行垫付185万余元工程款,用来发放农民工工资。2022年1月26日,农民工欠薪全部予以发放到位。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剖析案发原因,总结办案经验,撰写《莫让农民工有烦“薪”事》调研报告,获得上级肯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完善机制建设,堵塞监管漏洞。并以此为契机,与人社局联合签订《关于对农民工欠薪案件加强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实施办法》。 

        典型意义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既是务工人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联合人社部门、基层政府等单位协同履职。依托“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机制,聘请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借助其专业特长和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联合人社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双向释法说理,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寻求达成双方和解“最大公约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同时依法能动履职,针对案件暴露的社会治理问题,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制发检察建议,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帮助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助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 

        用心用情守护困境儿童成长 

        社会福利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王某某(化名)现年7岁,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肖某某(化名)患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王某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或死亡或失联或身患疾病,无监护能力,王某某无其他直系亲属,近两年一直由旁系亲属轮流照料,但其亲属已年过六旬,家庭负担重,无能力继续抚养,王某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2年3月15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在走访联络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时,当地村干部向检察官反映王某某家庭情况,希望得到检察机关的帮助。该院迅速组建办案团队,就王某某亲属的经济条件、收入来源、精神状况、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履行监护职责,随即与民政等部门沟通协商,最终达成由鹰潭市余江区社会福利院作为申请人的共识,向余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王某某的监护权。 

        2022年3月17日,鹰潭市余江区社会福利院向余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申请,并向余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实地走访余江区社会福利院,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聘请专业社工对王某某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专业评估,了解王某某的真实意愿。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没有监护能力,福利院具有监护资格及能力,且自愿申请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王某某的健康成长。2022年3月18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江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判决撤销法定监护人肖某某的监护人资格,由鹰潭市余江区社会福利院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 

        此外,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进行司法救助,成立“检爱”工作室进行专门帮扶,协调民政、学校和妇联等部门、社会组织及时介入,形成救助专班,制定长期关爱帮扶方案,对王某某的学习、生活、心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典型意义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等侵害状态时,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公开听证、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为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变更监护权提供法律帮助,填补父母监护缺失的空白,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主动延伸职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困难问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成立专门帮扶工作室,做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践行以“我管”促“都管”能动司法的理念,协调民政、妇联、残联等社会力量及时介入,制定长期关爱帮扶方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学习、生活、心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搭建“检察+N”多元救助平台,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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