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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你可能觉得陌生,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在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具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全力攻坚执行难问题,对“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出重拳整治。今天为您介绍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被批捕的案例。
2015年8月底,宁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温某兰与被执行人李某明、李某生健康纠纷一案。
2015年9月,宁都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1年11月,宁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李某明将其位于宁都县梅江镇三环北路的住宅及一间车库以六十余万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曾某东,卖房所得的钱用于偿还了邮政银行贷款及相关诉讼费用共四十余万,卖房所剩的二十余万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十一余万,而是将剩余的钱供自己花销。
2022年11月,宁都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该案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刑事拘留,同月,被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中李某有可执行的的财产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将财产变动情况如实报告执行法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李某将自己的房产出售过户给他人,剩余二十余万,却依然不愿履行偿还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十一余万,反而是将这笔巨款供自己花销,挥霍完。这种行为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在本案中,李某有偿还债务能力而不履行还款义务,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一种妨害司法的行为,既有碍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合法民事权益,也阻碍了司法秩序,倘若被执行人都不履行法定义务,那么法院的判决、裁定将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也失去了应有的功能和意义。
随着征信系统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上的生产、生活都将受到诸多限制,可谓“寸步难行”。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了足额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履行顺序在先的被执行人未执行完毕的;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等情形。
法律还是为被执行人提供了缓冲的时间和机会,因此,在民商事纠纷中,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而获刑,因为自由比金钱更可贵!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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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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