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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最起码的交通常识。酒精是交通安全的天敌,它在你明知道后果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引诱你做出不理智和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近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吹气后企图逃跑,最终被抓获归案。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3日晚上23时左右,杨某某与其朋友在南康区龙岭镇灯饰城某KTV唱歌,期间,杨某某喝了5瓶330毫升装的青岛啤酒。9月24日00时36分许,杨某某驾驶赣B****0小型普通客车离开,行驶至南康区龙岭镇秀峰大道灯饰城路段,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民警使用酒检仪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测量,杨某某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民警在对杨某某呼气检测完后,明确告知需要带其前往抽取血样。后杨某某趁民警不备,擅自离开现场,执勤民警发现后多次联系杨某某未果。当日上午杨某某才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路上遇到交警执法检查,不论有无违法行为,都应主动配合检查。本案中的杨某某经现场呼气检测后发现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却动了歪脑筋,趁交警不备逃之夭夭,最终也未逃脱法律制裁。检察官再次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抱有侥幸心理,就算逃过了交警的执法,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则是更大的灾难。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原创88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