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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检察理论研究,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时间:2021-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检察理论研究?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紧盯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深化检察理论研究,研究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力量不断壮大,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持。这两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发展、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最高检2019年8月专门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检察理论研究的时代使命、基本要求、研究重点等方向性问题,为检察理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二是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着力加强内设机构改革、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内在规律研究,深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网络犯罪、企业合规等重大实践问题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一批理论联系实际、前瞻性强、指导性好的优秀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三是围绕司法检察实践所需,针对性搭建研究平台,建立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推动检察学研究会在原设基础理论、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3个专业委员会基础上,新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和案件管理5个专业委员会,打造了一批新型检察智库;四是充分借助外脑,与22家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共建检察研究基地,建立与知名法学期刊经常性联络机制,完善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交流机制,积极主动为深化司法检察研究提供数据、案例支持,形成了检察理论建设的内外合力;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为立法、执法、司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参考、支持。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是检察官群体、从事检察理论研究人员胸怀使命、辛勤工作、笔耕不辍的结果,与法学界携手、助推、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广大专家学者始终高度关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工作,积极参与、促进、带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把火热的检察实践、检察改革和鲜活的检察案例作为推动理论创新、繁荣学术研究的源头活水,深化研究、分析论证、总结提炼,源源不断产生新的研究成果,为新时代司法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问题是工作的导向。对照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检察理论研究总体还是跟不上,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不适应,理论研究工作发展不平衡。做好新发展阶段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根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化、更新理念,锚定正确研究方向,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切实找准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更加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引领与时代同步蓬勃发展的检察实践。

        一、检察工作身处“变局”之中,检察理论研究必须跟上、适应进而走向引领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当前,中国大发展与世界大变局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我国正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之时,又逢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经济社会发展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尤其是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高质量发展对高水平法治保障的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趋多元多样的需求,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好不好”的问题更鲜明、更突出摆在我们面前。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行动的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形势、环境、任务、要求的变化,使得检察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理论上的支持,以引领、助力检察人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越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越要在理论上作出回答。实践中的彷徨、困惑,无不与理论建设跟不上有关。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富有远见地提出建议,希望我们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尽管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还没有普遍重视起来。必须看到,近些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司法检察工作快速发展,步幅更大、影响深远。相应的理论总结、阐释、研究远未跟上!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适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适用与效果评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等,努力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针对网络犯罪持续攀升,最高检专设惩治网络犯罪指导组,促进网络综合治理;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综合司法保护试点;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试点,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改版检察指导性案例,既指导办案又向社会释法;推行“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完善业绩考评机制,促进监督办案求极致,等等。所有这些,作为检察新实践、新举措,社会广泛认同、效果良好。怎样理解这些工作创新是时代大背景下的“应运而生”?怎样做到持续、深化发展?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去总结、阐释、论证。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

        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存在的不足,根本还是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没有认清检察理论研究肩负的责任,没有认清理论滞后与实践创新之间的脱节,是更深层、更实质的“跟不上”“不适应”!问题表现在面上,根子在思想、头脑里。一定要正视问题所在、认清责任所在,关键就在“关键少数”!“关键少数”的认识跟不上,因此组织、推动理论研究工作跟不上。不仅是最高检、省级院,也包括基层院。哪一级院甚至哪一个院没有研究人才?有无脱颖而出的环境而已!鼓励出人才、出成果的政策还待完善、落实。“意见”强调,“要鼓励研究能力强的同志积极参加年会、培训、申报课题和案例分析研讨。对于高层次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可以采取推荐研修、支持在检察学研究会任职、参加科研成果评奖等方式,为其提供锻炼机会和展示平台。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中,要把是否有研究能力作为选任领导干部、遴选检察官、择优晋升检察官等级的重要参考,把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作为衡量检察人员绩效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要求在落实中还有许多不足,“营造更好的检察理论研究氛围”还远远不够!各级检察院领导都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增强深化检察理论建设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组织广大检察人与专家学者们携手,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进而引导检察实践产出更优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有力服务、保障。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让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

        (一)深刻把握检察理论研究的政治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理论上深刻领悟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怎样更好地扞卫党的领导。有的同志研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动辄以西方法律、司法制度为坐标。对此,我们首先要有清醒的认识、理性的判断,进而形成坚定的自信!我们抓检察理论建设,首先必须把握根本、认清本质,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检察理论研究,始终自觉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认识、研究、解决重大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独具特色、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检察理论体系。对鼓吹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敏于辨识其本质、要害所在,旗帜鲜明抵制、有力有效批驳,坚决维护理论研究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二)深刻把握检察理论研究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检察为人民,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检察工作包括检察理论研究全过程。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检察工作的需求,就是检察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动力源。比如,杭州“取快递女士被造谣出轨案”。网络时代侮辱诽谤的危害、对名誉权的保护能和几封信、小字报、口口相传的过去一样吗?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老百姓维权门槛那么高、违法犯罪成本那么低,人民群众何以感受公平正义?我们推动自诉转公诉,不少法学专家撰文予以理论上的阐释,这就是对检察工作直接、强有力的支持,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司法的促进!检察人更应该自觉、深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研究!经此一案,产生一批理论成果,今后再遇到类似案件,依法公诉不就顺理成章了吗?再比如,我们将人民群众的诉讼体验、当事人的实际感受纳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仅仅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吗?根本是为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案-件比”的实证分析、研究成果已经有不少,学理、法理研究还要跟上,深入阐释“案-件比”的政治、社会、法治意义。

        (三)深刻把握检察理论研究的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也要强化系统观念,跳出检察研究检察。要深入思考和研究,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在国家治理大格局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检察工作、检察制度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践行中还有哪些差距、怎样跟上、进而引领?等等。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关人民权益。越是贴近百姓生活的“小案”,越能让老百姓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越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越关涉人心向背这个最大的政治。要深入研究检察监督办案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关系,从理论上探析、深化办案与民生、办案与民心的内在联系,用理论引领、推动检察办案融通法理情,更加自觉助力实现监督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随着经济社会关系更趋多元复杂,涉案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往往相互交织,对“四大检察”的理论研究要有系统思维,研究某项业务不能不系统地考虑关联效果,不能孤立地、局部地看问题;不仅“四大检察”之间要融通,而且应当将司法与行政执法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相融通,才能更好地促进检察职能的发展,促进党和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

        三、准确把握检察理论研究重点,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发展阶段、新的征程中,要紧扣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中心、重点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检察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在检察实践中彰显、检验理论的指导作用。

        (一)深化对人民检察制度、规律和历史经验的研究。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党创立人民检察制度90周年。百年发展历程,我们党始终在探索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指导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历史脉络、规律经验的深入研究基础扎实,已形成一批重要成果。但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与法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有法可依”问题总体解决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检察制度提出的新课题、形成的新考验,我们从历史中总结规律、寻找方法还不够。一些时候、有的检察工作是在推着干、干着看的“必然王国”中游历,与时代的发展,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更高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比如,随着时代发展,法律监督的内涵、外延应有怎样的发展、深化?人民检察独特的成长背景、制度特征,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根本区别在哪里,共性发展规律、可以相互借鉴的有哪些?又比如,法律监督与侦查、审判、监察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该如何认识、正确把握?再追问,什么是监督?什么是办案?如何更加自觉、自如地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可以说,回答好这样的时代之问、发展之问,我们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和定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内涵、本质的认识就更深一层,投身人民检察事业发展、人民检察制度成熟定型的“自由王国”就更进一步。为此,必须紧密结合百年党史和90年人民检察史加以研究、把握,在历史演进中寻找发展脉络,系统探究我国检察制度发展规律、检察职权配置规律和检察活动基本规律,以更好地认识、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发展规律,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人的贡献。

        (二)深化对检察实践创新和发展的研究。实践每向前推进一步,理论支撑就要跟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效果。要深化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通过理论认同进一步形成实践共识。民法典实施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特别是民事诉讼范围进一步扩大,相应民事诉讼监督范围也将扩大、难度增加,如何把民法典人格权保障等立法精神贯彻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去,有效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我们提出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针对一些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践效果很好,这项工作的法理依据该怎样认识?维持形式上并无不当裁判的同时,促进行政机关调整原不当决定,争议化解、讼争平息,相关法律制度当如何完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出新部署,强调要“拓展案件范围”,实践中获得了充分认可。法律供给还在过程之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损害案件,法理上该如何深化规律性认识?所有这些,既是实践发展、创新,当然也应当是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检察理论研究就要着眼于这些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不断拓展深化。同时,要把能够融入、引领检察、司法、法治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研究成果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准,避免检察理论研究“自说自话”“自我评价”。

        (三)深化对检察理念、检察政策的研究。理念、政策是引领检察监督办案的思想和灵魂。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司法检察理念、政策都在不断适应调整。比如,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我们主动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落实、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实践中如何有效落实、正确适用,恰当把握追诉程序宽严适当与实体处理宽严适当的关系?又比如,在正当防卫问题上,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处理了几个影响性案件、发布“昆山龙哥案”等指导性案例“激活刑法正当防卫条款”后,促进社会观念深刻转变,“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日益深入人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内涵是什么?理论上的探讨还需深化,结合办理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深研有哪些司法规律应当探索、遵循?“不让步”的把握为什么深得民心?理念的转变、政策的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形成共识和自觉更不容易,亟需通过理论的研究、引领去促进、去推动、去深化。再比如,党的十九大以来,对标新时代人民群众新期待,我们不断深化检察改革、优化检察管理,推动落实“案-件比”、业绩考评机制改革,对检察办案产生了哪些深层次影响?促进了检察官哪些方面履职能力的提升?对司法检察事业发展,进而对检察制度、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脚踏实地着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课题,检察理论研究无止境!

        四、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提升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水平

        检察理论研究体现的是检察“软实力”。理论不强,检察整体工作不可能强。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面依法治国、检察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健全机制,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蹄疾步稳,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走开放式研究道路,凝聚研究合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学界的关注、支持和帮助,必须坚持开放、合作的道路、方法,充分调动法学界、实务界两个积极性,构建“检学研”一体化的理论研究格局。一要“建好群”。去年22家检察理论研究基地共出版检察理论相关着作18部,发表检察理论研究文章111篇,报送专题研究报告27篇,但还有很大潜力,要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所要更好发挥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最高检各业务厅室亦应把理论研究作为“己任”,主动、积极、务实参与,整理、汇总实践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研究的方向、题目,为研究基地开展工作提供更实在、更精准、更良好服务。同时,每年要对研究基地建设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评估,效果不佳的就要督促;不能发挥作用,共同促改后效果不显的要调换。各地检察机关要充分借助研究基地、科研院校的资源优势和研究专长,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与法学研究机构、重点法学刊物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二要“用好网”。紧跟信息时代发展步伐,用好“检答网”“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等新平台,特别是更自觉关注、投入到检察大数据研发、适用中,主动跟进,向专家学者请教,把分散的、被动的实践问题及时、主动转化为预见性、系统性的研究课题、理论成果。三要“办好刊”。理论研究成果最终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呈现,这个载体主要形式为理论刊物。一份高水平的刊物就是一个高质量的理论研究孵化平台。检察系统有《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人民检察》等法学知名期刊,有《检察工作》《中国检察官》《检察论丛》等综合知名期刊,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有不同层次的理论期刊。这些都是引领检察理论研究方向、展示研究成果、培养研究人才的重要阵地,要共同用心办好,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检察人员发表文章的支持力度,提高用稿公信力和刊物品质,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四要“走出去”。创新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协作共建,助力法学院校开设检察学课程,鼓励检察业务专家到高校兼职从事检察理论研究与实务教学工作。检察系统内的专职研究人员则应到监督办案一线,采取挂职、交流锻炼等形式,边工作、边研究,促进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引领深化检察实践。五要“请进来”。更加重视加强与法学界的交流合作,多同专家学者交朋友,加大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力度,拓展专家学者挂职交流和法律实习生规模,支持他们深入了解检察监督办案,主动邀请参与检察理论研究,重大研究课题还可以“揭榜挂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繁荣、发展检察理论和法学理论研究。我们也真诚地希望专家学者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检察工作,关注支持检察理论建设,共同推动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研究特色。近年来,最高检提出构建全员参与的“大研究”工作格局,各地都在抓落实。在具体推进中,既要全国“一盘棋”,也要注意契合实际、因地施策。要根据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把握研究重点,找准研究方向。最高检、省级院可以多研究一些宏观、基础性的问题,基层院可重点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深化研究。同时还要借助区域优势、发挥专业特长,开展特色研究。比如,受理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案件多、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机关,要主动会同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组建专门研究团队,打造该领域的研究品牌,形成规模效应。西部地区检察理论研究正在努力跟进。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协同有关地方检察人员、专家学者开展理论研究交流合作。最高检也要适当倾斜,针对性助力提升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整体水平。

        (三)坚持研究与办案相融合,提升研究质效。检察理论的根基、沃土在检察实践、检察办案。各种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问题,都深藏在发生的案件、办案的实践中。检察理论研究要“接地气”,就要懂得办案和研究的辩证关系,围绕办案这个中心进行理论研究,以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研究的着力点,注重总结办案规律,研究案件背后深层次的法律、法理、社会治理问题。同时,依托生动的办案实践,丰富、深化理论研究方法和成果,以办案带动研究,以研究促进办案。要重点加强对检察案例的研究。案例是法律规定、法的理论与司法政策运用、司法经验引领有机结合的产物,案例里面有“乾坤”!总的来看,我们对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应用还差得远!这些案例,检察人首先要学习、研究,从形式到内容,多角度深入探究其社会意义、法治引领意义,既是理论创新,也为用好案例提供指导。最高检司法案例研究院已成立3年了。最高检日前决定,司法案例研究院业务工作同时接受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领导,以更自觉、更紧密参与、融入案例实务工作,检、研携手,把案例实务与研究工作进一步做实、做出成效,尽快跟上、赶上。

        (四)坚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检察理论研究开展得如何,各级检察院领导是关键!领导干部要带好头,把实践调研、理论研究作为必修课,发挥好以上率下的作用。勤总结、善研究的领导,才是“跟得上”、有能力的领导!近年来,各级检察院领导领衔申报、承办最高检理论课题的越来越多,这是好现象。领衔就要“出征”,要带头组织科研攻关,积极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工作决策和办案指导,切实发挥理论引领实践的作用。要善于激发检察人的研究热情,善于发现、培养专门人才、专门力量,善于调动系统内外的研究资源,挖掘检察理论研究的巨大潜力。要根据本地实际,将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纳入对检察人员的业绩考评,对有重大研究成果、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决策的,给予充分的鼓励,既培养更多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又促进形成更浓厚的检察理论研究氛围。

        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90年辉煌历程告诉我们,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是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新发展阶段、新的征程,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更加奋发有为、砥砺奋进,努力开创检察理论建设新局面,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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